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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宣布日期:2020-05-31

  第一条 为了坚持党的领导 ,增强党的建设 ,全面从严治党 ,包管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安排贯彻落实 ,规范和强化党的问责事情 ,凭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党的问责事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生长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增强“四个意识” ,坚定“四个自信” ,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焦点、全党的焦点职位 ,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结构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结构 ,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催促各级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卖力守责尽责 ,践行忠诚洁净继续 。

  第三条 党的问责事情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二)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三)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四)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六)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增强对外地区本部分本单位问责事情的领导 ,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 ,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事情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凭据职责权限开展问责事情 。

  党的事情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 ,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事域的问责事情 。

  第五条 问责工具是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 ,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事情机关及其领导成员 ,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

  第六条 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规模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领导班子主要卖力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规模内担负主要领导责任 ,加入决策和事情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规模内担负重要领导责任 。

  对党组织问责的 ,应当同时对该党组织中负有责任的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问责 。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事情摆进去 ,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 ,勇于继续、敢于卖力 ,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规则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 ,“四个意识”不强 ,“两个维护”不力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获得有效贯彻执行 ,在贯彻新生长理念 ,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 ,泛起重大偏差和失误 ,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 ,爆发卑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坚持一致 ,贯彻落实党的路线目标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安排不力 ,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 ,有令不可、有禁不止 ,阳奉阴违、欺上瞒下 ,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 ,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 ,党的政治建设事情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造成严重结果或者卑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 ,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 ,意识形态事情责任制落实不到位 ,造成严重结果或者卑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 ,党建事情责任制不落实 ,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 ,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 ,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 ,党组织软弱涣散 ,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 ,造成卑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 ,落实中央八项划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 ,“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 ,形式主义、权要主义问题突出 ,执行党中央决策安排亮相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 ,脱离实际、脱离群众 ,拖沓搪塞、推诿扯皮 ,造成严重结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 ,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事情纪律、生活纪律不力 ,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 ,造成卑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糜烂斗争不坚决、不扎实 ,削减存量、停止增量不力 ,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 ,问题线索反应集中、群众反应强烈 ,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糜烂案件放任不管 ,造成卑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 ,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 ,好人主义盛行 ,不卖力不继续 ,党内监督乏力 ,该发明的问题没有发明 ,发明问题不报告不处理 ,领导巡视巡察事情不力 ,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 ,该问责不问责 ,造成严重结果的;

  (九)履行治理、监督职责不力 ,职责规模内爆发重特大生产宁静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宁静事件 ,或者爆发其他严重事故、事件 ,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卑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情况�;ぁ⑹称芬┢纺病⒎銎锻哑丁⑸缁岚艿壬婕叭嗣袢褐谧钐逄钪苯幼钕质档睦嫖侍馍喜蛔魑⒙易魑⒙魑⒓僮魑� ,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 ,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 ,群众身边糜烂和作风问题严重 ,造成卑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

  第八条 对党组织的问责 ,凭据危害水平以及具体情况 ,可以接纳以下方法:

  (一)检查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拭魅整改 。

  (二)通报 。责令整改 ,并在一定规模内通报 。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 ,严重违犯党的纪律、自己又不可纠正的 ,应当予以改组 。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 ,凭据危害水平以及具体情况 ,可以接纳以下方法:

  (一)通报 。进行严肃批评 ,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拭魅整改 ,并在一定规模内通报 。

  (二)诫勉 。以谈话或者书面方法进行诫勉 。

  (三)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 ,不适宜担当现职的 ,应当凭据情况接纳停职检查、调解职务、责令告退、免职、降职等步伐 。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

  上述问责方法 ,可以单独使用 ,也可以依据划定合并使用 。问责方法有影响期的 ,凭据有关划定执行 。

  第九条 发明有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 ,需要进行问责视察的 ,有治理权限的党委(党组)、纪委、党的事情机关应当经主要卖力人审批 ,实时启动问责视察程序 。其中 ,纪委、党的事情机关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及其主要卖力人启动问责视察 ,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卖力人批准 。

  应当启动问责视察未实时启动的 ,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有治理权限的党组织启动 。凭据问题性质或者事情需要 ,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启动问责视察 ,也可以指定其他党组织启动 。

  对被立案审查的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 ,不再另行启动问责视察程序 。

  第十条 启动问责视察后 ,应当组成视察组 ,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视察 ,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 ,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 ,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安排历程中泛起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差别情况 ,精准提来由置意见 ,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明白、程序合规、处理恰当 ,避免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

  第十一条 查明视察工具失职失责问题后 ,视察组应当撰写事实质料 ,与视察工具见面 ,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并纪录在案;对合理意见 ,应当予以接纳 。视察工具应当在事实质料上签署意见 ,对签署差别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 ,视察组应看成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

  视察事情结束后 ,视察组应当集体讨论 ,形成视察报告 ,列明视察工具基本情况、视察依据、视察历程 ,问责事实 ,视察工具的态度、认识及其申辩 ,处理意见以及依据 ,由视察组组长以及有关人员签名后 ,履行审批手续 。

  第十二条 问责决定应当由有治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

  对同级党委直接领导的党组织 ,纪委和党的事情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卖力人批准 ,可以接纳检查、通报方法进行问责 。接纳改组方法问责的 ,凭据党章和有关党内规则划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

  对同级党委治理的领导干部 ,纪委和党的事情机关报经同级党委或者其主要卖力人批准 ,可以接纳通报、诫勉方法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 。接纳纪律处分方法问责的 ,凭据党章和有关党内规则划定的权限、程序执行 。

  第十三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 ,应当实时向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宣布并催促执行 。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纪委和组织部分通报 ,纪委应当将问责决定质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组织部分应当将问责决定质料归入被问责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 ,并报上一级组织部分备案;涉及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的 ,相应手续应当在1个月内治理完毕 。

  被问责领导干部应当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写出书面检讨 ,并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或者党的其他集会上作出深刻检查 。建立健全问责典范问题通报曝光制度 ,接纳组织调解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方法问责的 ,应当以适当方法果真 。

  第十四条 被问责党组织、被问责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应当深刻罗致教训 ,明确整改步伐 。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增强催促检查 ,推动以案促改 。

  第十五条 需要对问责工具作出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理的 ,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应当通报相关单位 ,相关单位应当实时处理并将结果通报或者报告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 。

  第十六条 实行终身问责 ,对失职失责性质卑劣、结果严重的 ,岂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等 ,都应当严肃问责 。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

  (一)在推进革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泛起的失误 ,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 ,为推动生长的无意过失;

  (二)在集体决策中对过失决策提出明确阻挡意见或者保存意见的;

  (三)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 ,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

  对上级过失决定提出纠正或者取消意见未被接纳 ,而泛起本条例第七条所列问责情形的 ,依照前款划定处理 。上级过失决定明显违法违规的 ,应当担负相应的责任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

  (一)实时接纳调解步伐 ,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视察事情 ,主动担卖力任的;

  (三)党内规则划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 ,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

  (二)在接受问责视察和处理中 ,不如实报告情况 ,搪塞塞责、推卸责任 ,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分和人员弄虚作假 ,阻扰问责事情的;

  (三)党内规则划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

  第二十条 问责工具对问责决定不平的 ,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 ,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 。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 ,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见告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 。

  申诉期间 ,不绝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

  第二十一条 问责决定作出后 ,发明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对规、处理不恰当 ,或者保存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 ,应当实时予以纠正 。须要时 ,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 ,或者在问责事情中严重不卖力任 ,造成不良影响的 ,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

  第二十二条 正确看待被问责干部 ,对影响期满、体现好的干部 ,切合条件的 ,凭据干部选拔任用有关划定正常使用 。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所涉及的审批权限均指最低审批权限 ,事情中凭据需要可以凭据更高层级的审批权限报批 。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 ,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划定 。

  第二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凭据本条例制定相关划定 。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卖力解释 。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 。此前宣布的有关问责的划定 ,凡与本条例纷歧致的 ,凭据本条例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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